離婚協議中夫妻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銷嗎?實務中有兩種觀點:第1種認為,在未過戶前可以適用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自由撤銷權的規定;第二種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同于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適用自由撤銷權的規定。小編同意第二種觀點: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的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債務承擔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協商一致的協議,并帶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可以理解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并不因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贈與人就當然有權撤銷贈與,因此對離婚協議的審查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等價有償的原則,而應著重從是否有違當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進行考量。對“情況危急”狀態的認定,通常需要結合醫學診斷或其他多方證據加以判斷。寶山撫養權婚姻家事調解
《人民法院報》表述是:“經反復研究論證后,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動產從交付時起權利轉移、不動產則從過戶登記時權利轉移。寶山上門調解婚姻家事服務中心婚姻家事雖然屬于傳統訴訟業務,但是案件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
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案情:李某(男)與華某(女)于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認為李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暴,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具有實施家暴的行為;如存在家暴,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判決: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暴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1.準予李某與華某離婚;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婚姻家事中的贈與行為,現實中愈發多見。對于種種情形的效力判斷,法律觀點不盡一致。文后另附4篇閱讀鏈接:《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婚姻與繼承30個案例觀點集成、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裁判指引、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判斷。婚姻家事案件中,經常出現夫妻之間、夫妻與第三者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爭議,司法實務中觀點和處理也不盡一致,小編對此進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
婚姻登記(也就是領證)是結婚的法定形式,婚姻關系從登記那天開始確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擺酒席、舉行儀式還是簽協議、送彩禮、共同生活,都不算結婚,都不能成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沒有夫妻間的的權利義務,因而在同居期間發生什么變故,同居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對方某天說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隨時都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應的財產分割、過錯承擔……等等。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靜安股權分割婚姻家事哪家好
若由遺囑人自行制作遺囑,且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寶山撫養權婚姻家事調解
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個誤解主要產生于新婚姻法頒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寶山撫養權婚姻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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