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公安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30日內報當地縣級公安備案。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并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十三條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如實記錄購進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2年備查。第十四條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分工以及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方面建立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第三章運輸管理第十五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一)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運輸的;(二)在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由公安部確定和調整,名單另行公布。運輸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公安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公安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公安備案。好奇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如何運作?南京駿飛科技來解答。湖南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軟件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四章經營安全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天津學校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軟件選擇南京駿飛科技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開啟高效管理模式!
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
將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納入安全管控范圍,健全監管制度,加強重點監督。進一步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在相關安全監管職責未明確部門的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完善安全生產會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突出問題,加強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通報。(十五)健全執法體系。南京駿飛科技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軟件,提升管理效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章總則**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南京駿飛科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化平臺,開啟安全新征程!福建中小學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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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項和第三十二條**項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第三十六條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湖南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