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2025-04-05
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分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是怎樣的: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投案;
2、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覺以前投案;
3、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詢問或者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投案;
4、自動投案一般應就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轉報司法機關;
5、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親自投案而先以信、電方式投案的;
6、犯罪嫌疑人由于懼怕心理,因而請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機關或者就犯罪嫌疑人本無投案意圖只是在親友家長的勸說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強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機關審查或裁判的;
7、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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