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2025-04-05
上海傳譽律師事務所分享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依法或依約定而享有的于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承租房屋的權利。(原)《合同法》第 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讓租賃房屋的,應當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原)《民法通則意見(試行)》第 118 條規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應提早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注:《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提早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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