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廈門營銷財務咨詢公司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同安區標準財務咨詢服務電話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并、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記賬機構會提供整理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冊、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五項基本服務。代理業務一般,代理機構會提供以下業務:1、整理原始單據、記賬憑證;2、出具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3、每月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4、新公司國地稅報到等;另外,有些機構可以提供**的每月報稅短信通知,郵件通知服務。稅計顧問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上門咨詢、網上咨詢。2、指導或協助企業辦理日常涉稅事項;3、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財稅知識培訓,**參加所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列會;5、每月發放一期《稅務咨詢信息》,每年贈送《企業財稅法規匯編》。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業務。稅務籌劃代理記賬1、進行不同目的稅務審閱,揭示現存稅收結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和有待改進的環節;2、***了解公司經營結構和財務運作特點,對經營過程中涉稅項目進行分析,挖掘節稅潛力;3、結合公司整體經營思路。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
第二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財政部門確定。第四條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代理記賬機構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咨詢服務機構。福建企業財務咨詢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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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廈門營銷財務咨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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