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利工程性質,其工程項目分別按樞紐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劃分,工程各部分下設一、二、三級項目。 第二、三級項目中,列示了性子目,編制概算時,二、三級項目可根據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編制規程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情況增減或再劃分,以三級項目為例: 1.土方開挖工程,應將土方開挖與砂礫石開挖分列; 2.石方開挖工程,應將明挖與暗挖,平洞與斜井、豎井分列; 3.土石方回填工程,應將土方回填與石方回填分列; 4.混凝土工程,應將不同工程部位、不同標號、不同級配的混凝土分列; 5.模板工程,應將不同規格形狀和材質的模板分列; 6.砌石工程,應將干砌石、漿砌石、拋石、鉛絲(鋼筋)籠塊石等分列; 7.鉆孔工程,應按使用不同鉆孔機械及鉆孔的不同用途分列; 8.灌漿工程,應按不同灌漿種類分列; 9.機電、金結設備及安裝工程,應根據設計提供的設備清單,按分項要求逐一列出; 10.鋼管制作及安裝工程,應將不同管徑的一般鋼管、叉管分列。億吉爾水利概預算軟件支持全費用方式綜合單價計算,自動處理商品砼等特殊取費問題。江蘇省水總2002年116號水利
水利工程的長久房屋建筑面積,用于生產和管理辦公的部分,由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結合工程規模確定;用于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工程的部分,在考慮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情況下,按主體建筑工程投資的百分率計算。 樞紐工程 50000萬元≥投資,取1.5%~2.0%; 100000萬元≥投資>50000萬元,取1.1%~1.5%; 100000萬元<投資,取0.8 %~1.1 %; 引水及河道工程取 0.5 %~0.8%。 注:在每檔中,投資小或工程位置偏遠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室外工程投資,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資的10%~15%計算。江蘇省水總2002年116號水利億吉爾水利概預算軟件查看方式可以選擇按比例、按默認值、本行按比例、本行按默認值。
工程建設區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概算 1、工程建設區用地范圍應由長久征地范圍和臨時用地范圍構成。長久征地范圍一般包括長久建(構)筑物的建筑區、對外交通用地區域和管理區;臨時用地范圍一般包括料場、渣場、作業場 (含輔助企業)、臨時道路、施工營地、其他臨時設施用地區域及施工爆破影響區域。 2、工程建設區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概算編制原則、項目劃分、項目內容及編制辦法與水庫區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概算編制方法相同。對沒有庫區淹沒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工程建設區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項目名稱中的"移民"應改為"搬遷"。增列征用土地補償費項目。 3、征用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征用期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土地復墾費、耕地恢復期補助費等組成。土地征用期補償費為畝產值乘以征用年限;土地征用耕地復墾標準根據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行業的定額編制確定或采用類比綜合單位指標計算;耕地恢復期補助費根據土地恢復程度和產值綜合分析確定。
小型水利水電設施補償費,包括移民個人和集體所有的小型水電站、抽水泵站、排澇泵站、灌溉渠道、水庫、水塘等設施補償,應按原有規模和標準,結合移民安置規劃,扣除可利用的設備材料后計算。其補償標準對需要恢復的,參照同類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價分析方法確定;對不需要恢復的按照適當補償的原則。生產安置措施費,應根據生產安置規劃投資平衡分析確定。投資平衡分析是指生產安置規劃所需投資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補償費等之和的平衡關系分析。當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補償費等之和小于生產安置規劃所需投資時,可增列生產安置措施費。水利水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在組成內容、項目劃分和費用構成上是基本相同.
對于工期半年以內、投資小于1000萬元的改擴建及加固工程、小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其他水利工程,根據工程實際情況, 建設單位開辦費、建設單位人員費、建設管理經常費三項可以合并為“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工程部分一?四項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的3.5%?5.5%計算。改擴建及加固工程、小型水利水電工 程取大值,河道堤防工程等取小值。 生產準備費指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生產、管理單位為準備正常的生產運行或管理發生的費用。包括生產及管理單位提前進廠費、生產職工培訓費、管理用具購置費、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億吉爾水利概預算軟件支持財務費用、利潤費用、其他直接費用。江蘇省水總2002年116號水利
億吉爾水利概預算軟件支持對構成的計價條件、費率等進行修改。江蘇省水總2002年116號水利
專業項目補償費 費用內容:包括鐵路工程、公路工程、庫周交通工程、電信工程、輸變電工程、廣播電視工程、航運工程、水利水電工程、農 (林、牧、漁)場、文物古跡和其它項目等。 1、受淹鐵路、公路、航運、輸變電、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的處理費,應按原等級、原標準和選定恢復改建方案的規劃設計成果,根據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概(估)算編制辦法和有關規定計算。專業項目建設征地土地征收(用)費的相應規定計算。 2、水利水電設施補償費,根據復建或其他處理方案分項計算。 3、庫周交通恢復費,根據水庫庫周交通恢復規劃項目計算。橋梁按本條第1款的辦法計算,機耕路、人行路、人行渡口和農村碼頭等以復建指標乘以相應單價計算。 4、文物古跡保護費,按確定的保護方案所需費用計列。 5、其他項目補償費,包括設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文站、測量長久標志等項目,應根據各項目的淹沒影響實物和遷移復建或保護的規劃設計成果,分項計算遷建或恢復補償費。 6、國有農(林、牧、漁)場補償費參照農村部分、專業項目等補償概算辦法編制。 江蘇省水總2002年116號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