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改變要區(qū)分城鄉(xiāng),施行雙軌制,將鄉(xiāng)村殯葬改變與鄉(xiāng)村建設結合起來,將城市殯葬改變與臨終關懷結合起來。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城市和鄉(xiāng)村的發(fā)展步驟、發(fā)展路徑和發(fā)展階段均有所不同,殯葬的方式也不應該追求整齊劃一,而是要根據地方具體的情況予以有區(qū)別的政策導向。鄉(xiāng)村殯葬制度除了要尊重歷史傳統(tǒng)以外,還要將其與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結合起來。因地制宜的鄉(xiāng)村殯葬制度改變,將有助于鄉(xiāng)風文明建設、生態(tài)宜居建設,要堅持治理有效的原則,根據當地歷史文化傳統(tǒng)、社會變遷方向,有針對性地制定殯葬改變的政策,充分發(fā)揮鄉(xiāng)村殯葬文化的優(yōu)勢,有機地引導其適應現代社會發(fā)展的趨勢。而在城市中,則可以充分利用現代醫(yī)學的臨終關懷服務,以傳統(tǒng)喪葬禮儀文化的方式表述,實現質量的臨終關懷,同時兼顧生者的情緒安撫。 【公奠禮】的內容主要是來賓靈前致奠,一般附在家奠禮后舉行。龍華區(qū)火化殯葬24小時服務熱線
唐太宗時的《貞觀新禮》和唐玄宗時的《大唐開元禮》都是我國禮制之集大成,“由是唐之五禮(吉兇軍賓嘉)之文始備,而后世用,雖時小有損益,不能過也。”(《新唐書.志.兇禮》)《開元禮》對殯葬中“若五服與諸臣喪葬、衰麻哭泣則頗詳焉。”詳細到什么官員死后幡用多長、墳多高、墓前置何類石獸及多少對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嚴禁“愈禮”。例如,《開元禮》規(guī)定:一品至三品官,可用九尺長的白幡、四至五品官用八尺幡、六至九品官用六尺幡,上面書死者的姓名、官職、功名,稱為“明旌”。唐朝對殯葬禮儀的法制化(和禮制化并舉)為后世所沿用,如明、清的此類法律條文近乎是全部照搬。羅湖區(qū)哪里有殯葬用品葬禮是人生禮儀中的一場儀禮。
傳統(tǒng)喪禮和當代,可說是這次會議的兩個重要的關鍵詞。會上學者指出正是傳統(tǒng)喪禮在古代社會中起到了日常倫理教化的功能,同時也使中華傳統(tǒng)禮樂文明綿延不絕。此外,這次會議也達成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除了個別學者仍堅持要回歸古禮外,多數學者認為傳統(tǒng)的喪葬禮儀在當代禮樂文明的構建中一定要“因革損益”。相對于去年的尼山論壇來說,這顯然是一個進步,也是會議的重要收獲之一。自“五四”運動以來,中國近代社會獨特的歷史背景使得“傳統(tǒng)”成為了現代化的一大包袱,遭到批判乃至揚棄。這一鄙棄“傳統(tǒng)”的傳統(tǒng),一直延續(xù)到了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一段歷史時期,并與帶頭倡導火葬具有密切的關聯。
送死,是說后輩送前輩,在孟子心中將之提高到與養(yǎng)生一樣的地位。同時,送死也是順死,是較為安詳平和的死,像中國人經常說的“喜喪”指的就是順死。死有不及成年而亡的,是為夭亡,有遭受橫禍而亡的,是為橫死;有壽終正寢的,有終于故土的,也有客死他鄉(xiāng)的……人有幸有不幸因此,在華夏文明喪葬傳統(tǒng)中,生者不但不與死者割斷聯系,相反卻以各種方式極力保持和死者的聯系,這在民間葬禮的很多習俗中有很多表現。比如,中國人的孝道觀念中極為強調血脈延續(xù)的意義,所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在河南孟縣民間的喪禮中即有這樣的習俗:尸體入棺后,要給死者蓋上大紅被子,然后從被子的尾端橫剪一條交給兒媳,據說這可以傳后代、續(xù)香火。殯葬習俗是各民族、各地區(qū)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形成的獨特傳統(tǒng)。
胸花的主要材料(一)花材選擇胸花用花宜精不宜多。胸花用花材可以根據各個組成部分進行劃分。胸花由主花、輔花和配葉三個部分組成。主花以塊狀花、異形花為主;輔花以填充花為主;配葉品種有高山羊齒、腎蕨、熊草、星點木葉、常春藤、文竹、蓬萊松、天門冬等。胸花制作多取美色又自然的花材。由于胸花無法浸水,所以,必須選擇比較耐久的葉片。胸花要求具有一定的抗脫水能力、花瓣不易脫落,造型整齊簡潔,切忌采用有異味或有毒汁等刺激、污染環(huán)境的植物花材。此外,將花枝軟的花朵用別針固定,也可達到持久不萎垂的效果。(二)胸花配件常見的有別針、插針、胸花固定架、綠膠帶、鐵絲。(三)裝飾材料常見的裝飾材料有緞帶、天使發(fā)、婚紗、銅絲、七彩粉(撒在花瓣上的亮粉,有多種顏色)。在胸花裝飾上,緞帶花結的運用為。參加葬禮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禮儀方面的細節(jié)。羅湖區(qū)海葬殯葬用品
奉行一定的喪葬儀式便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龍華區(qū)火化殯葬24小時服務熱線
春秋戰(zhàn)國,天下擾攘、連年爭戰(zhàn),西周禮制多遭破壞,“兇禮”(主要指殯葬禮儀)同樣如此。至西漢文帝,臨終遺詔:自己死后,朝廷百官、親眷只許居喪二十七日(史稱以日代月),外地官員不得進京奔喪,其后百官除喪服,民間聽任娶嫁。兩漢殯葬禮儀并不嚴格。即便為父母守喪亦只是鼓勵、表彰,而無硬性規(guī)定。魏晉南北朝,天下紛崩,兇禮多從各地的風俗。迄唐,殯葬禮儀走向法制化,即正式形諸法律(包括刑法和禮法)。例如,唐朝重申了三年之喪,《唐律》規(guī)定,居父母喪,若身自嫁娶或去孝服以游東,均為“不孝”,屬“十惡”之條,居喪中“生子,徒一年”。此外,具有“準”法律效力的“禮”也在極力完善殯葬禮儀。在西周時代,“禮法合一”,禮即法。春秋以后,各國開始制定法律,但禮仍然存在。于是,中國制度史上便逐步形成了“以禮輔法”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禮的特殊作用,歷代統(tǒng)治者均極重視對禮的整理修訂。 龍華區(qū)火化殯葬24小時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