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要在出納人員在每天業務終了以后,應自行清查賬款是否相符。首先結出當天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再盤點庫存現金的實有數,看兩者是否完全相符。在實際工作中,凡是有當天來不及登記的現金收、付款憑證的,均應按“庫存現金實有數+未記賬的付款憑證金額-未記賬的收款憑證金額=現金日記賬賬存余額”的公式進行核對。反復核對仍不相符的,即說明當日記賬或實際現金收、付有誤。在這種情況下,出納人員一方面應向會計負責人報告,另一方面應對當天辦理的收、付款業務逐筆回憶,爭取盡快找出差錯的原因。財務顧問需要協助選擇保薦人(輔導券商),提供上市前財務顧問服務。北京會計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依托自身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網絡、資金、信息、人才和客戶群方面的優勢,為客戶提供策劃、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并從中收取一定咨詢費的業務。財務顧問的對象有兩大類:一類是資金籌集者,包括國內外工商企業和各級部門,對工商企業而言,主要是為其提供并購重組顧問、風險管理顧問、項目融資顧問等;對一些部門來說,則主要涉及實施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政策,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就區域經濟和行業經濟的整合提出決策方案,委托銀行進行公共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籌資安排和資金運用,進行國有資產的估價、出售和資產轉換等。另一類是投資者,包括中小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主要內容是為投資者進行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和市場分析,為其提供投資項目策劃和投資方案等。北京會計財務顧問業務財務顧問的職業要求:金融、財經專業畢業,三年以上企業財務管理崗位工作經驗。
財務顧問的職責: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2)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服務,仔細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并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制作申報文件;(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4)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及申報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5)接受收購人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復;(6)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財務顧問的職業要求:金融、財經專業畢業,三年以上企業財務管理崗位工作經驗,熟悉資產管理,負債管理,風險管理,擁有固定的企業融資渠道,熟悉國家財經、稅務、審計等經濟法規及國家宏觀政策,在企業融資、成本控制、稅務及審計方面有實際運作能力,對資金的預算、監控、安全及調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專業財務咨詢公司根據客戶的自身需求,站在客戶的角度,利用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社會資源,為客戶的日常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和對外資本運作等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策劃和方案設計等。根據雙方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范圍和服務方式,擔任企業的財務顧問并為企業直接提供日常咨詢服務和專項顧問服務的有償顧問金融服務。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財務顧問在收購過程中和持續督導期間,應當關注被收購公司是否存在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或者借款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自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至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結合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的披露事宜,對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1)督促收購人及時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2)督促和檢查收購人及被收購公司依法規范運作;(3)督促和檢查收購人履行公開承諾的情況;(4)結合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核查收購人落實后續計劃的情況,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的披露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目標;(5)涉及管理層收購的,核查被收購公司定期報告中披露的相關還款計劃的落實情況與事實是否一致;(6)督促和檢查履行收購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情況。財務顧問要熟悉國家財經、稅務、審計等經濟法規及國家宏觀政策。嘉定區管理財務顧問市場報價
財務顧問可以充當企業財務的醫生,不但可以為其治病,還能使其更加健康發展。北京會計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應當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并對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分析,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1)收購人編制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或者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2)本次收購的目的;(3)收購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備證明文件,根據對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實力、從事的主要業務、持續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誠信情況的核查、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收購的經濟實力,是否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擔其他附加義務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誠信記錄;(4)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輔導的情況,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已經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的情況;(5)收購人的股權控制結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收購人的方式;(6)收購人的收購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購的股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取得融資的情形;(7)涉及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說明有關該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以及該證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況。北京會計財務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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