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法不入家門”已成為歷史,反對家庭**不僅是家事,更是國家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反家庭**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工作。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等諸多條款規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性自治組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責任與義務。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家暴線索的,應當先行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履職盡責。檢察機關除做好家庭**受害人的法律宣講、心理疏導外,可以與民政部門聯系,將家庭**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提供的臨時庇護場所,提供臨時生活幫助;可以引導家庭**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保護其人身安全;對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導家庭**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虹口家庭婚姻家事指導師
李某某與秦某某于2017年締結婚姻關系,雙方婚后生活平和圓滿,并共同開辦了一家網店企業銷售生活用品。秦某某為了擴大網店規模,私自隱瞞李某某向外大額舉債達55萬元。李某某在內辛苦持家,一日債主上其家**要求其返還秦某某在外欠下的高額外債。李某某對此一臉茫然,聲稱其對秦某某在外**事宜一無所知,在打發完逼債的債主后,李某某一臉憤然地逼問秦某某是否隱瞞其向外舉債金額高達55萬元。秦某某見情況無法隱瞞,便坦誠其向外舉債的目的在于擴大雙方共同維持經營的生意,增加夫妻共同家庭財富,完全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美好共同生活著想。李某某在聽完秦某某的辯解后,經過一番調查,發現情況并未如秦某某所聲稱的那樣,秦某某在外高額舉債完全是為了滿足其**的惡好,其對外所舉債務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經營。李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由秦某某承擔其對外債務。律師意見: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夫妻雙方對外舉債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夫妻一方向另一方隱瞞對外舉債的事實和目的,并且將其對外所舉債務完全用于同夫妻共同生活完全無關的生活領域,對于此部分債務,法律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的承擔由單獨舉債的夫或妻一方獨自承擔。虹口家庭婚姻家事指導師婚姻家事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
近年來,圍繞婚姻家事類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在訴訟中,當事人如果自愿離婚的話,就財產問題、債務在協商處理達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該調解協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為由申請再審?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郁、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事故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對家庭事故的認定應區別于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事故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事故的主要問題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事故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事故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不能追加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執行其財產。
婚姻是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是婚姻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事情。婚姻家事糾紛,也是涉及到法律事務中的一個重要領域。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應該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一起承擔家庭責任。可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會產生很多矛盾和分歧,可能會上升到離婚,那離婚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務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通過專業的法律途徑解決。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就要通過法院來判決。在離婚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必須先努力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才能進行訴訟。而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務等問題,雙方也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解。如果是家庭**問題,被家暴的一方可以向警察或當地的婦聯組織或居委尋求救助。綜上所述,婚姻家事糾紛是一個需要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的問題。同時,在婚姻關系中,我們也應該珍惜對方,相互尊重,畢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婚姻家事中,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關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復。虹口房子劃分婚姻家事法律顧問
婚姻家事中,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虹口家庭婚姻家事指導師
孩子滿8周歲,具備一定的真實意思表達能力,可以變更撫養權。我們做個一個案子,就與你這情況類似,我們的當事人呢是外地的,在2009年與他老公在上海登記結婚,10年的時候生了兒子小楊,在13年的時候,他們因為感情破裂,起訴離婚的,***兒子跟著我們當事人,前夫每月支付她360元的撫養費,離婚之后,我們當事人就帶著她兒子離開了上海,回到了外地娘家生活,隨著其兒子漸漸長大,生活水平不高,兒子也一心想著去上海父親那居住上學,為此在2021年的時候辦理了轉學手續,為了讓兒子健康成長并且順利完成學業,我們當事人起訴了前夫要求變更撫養權。但是被告,也就是前夫已經重新組成了家庭,并且與現在的妻子育有一女,不同意原告的請求。法院認為,小楊已經滿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力,其向法院表示愿隨被告共同生活的陳述是他真實意愿表達,法院以此作為判決變更撫養關系的考慮因素之一,其次小楊在外地就讀學校已經辦理了轉學手續,也表達了在上海繼續讀書的愿望,小楊是被告的親生兒子,不能因為其已經重組家庭為由來拒絕履行父親的責任和義務,***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并且由我們當事人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費。 虹口家庭婚姻家事指導師